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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主體資格

2022-06-13 17:07:15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許可人的資格應當是有效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被許可人的資格應當是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標許可是一把雙刃劍。實施商標許可時,應慎重考慮對方的資格。對于許可方,應選擇守法經(jīng)營、信譽好、實力強、管理規(guī)范、產(chǎn)品有較大或潛在市場的企業(yè)作為被許可方。過度許可是一種短視的短期行為。一旦被許可人有違法行為或破產(chǎn),也會危及許可人商標的命運。對于被許可人來說,應選擇信譽好、市場占有率高、有潛力的商標,以獲得更高的市場回報。被許可人應當全面審查許可人的資格,特別是:注冊商標是否已過保護期,是否臨近續(xù)展期,注冊商標是否已轉讓;原商標注冊證、原商標注冊證記載的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與許可人目前持有的有效證件一致;被許可商標是否為注冊商標;許可商品或服務是否超出商標注冊證核準的范圍;許可人是否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對與許可人訂立獨占許可合同至關重要;許可方的主體資格,尤其是企業(yè)或非企業(yè)法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等。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除了要慎重考慮對方的資質外,還涉及商標的知名度、市場份額和市場前景、銷售區(qū)域和價格、雙方的信譽和經(jīng)營狀況、合同的終止和爭議解決方式等。所以簽合同前要做好周密的準備。

案例:“聚味堂”為什么苦?

1.情況

福建省福清市江鎮(zhèn)農場聚味堂食品廠自2000年10月起,經(jīng)泉州達夫調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達夫公司)許可,專業(yè)生產(chǎn)標有泉州達夫調味品有限公司、福州味精廠、廈門僑興實業(yè)公司廠名、廠址的產(chǎn)品,注冊商標為聚味堂、羅星塔、海燕。截至案發(fā),該廠已從泉州達夫公司購買上述商標共計24000個,已生產(chǎn)魚露“聚味堂”500箱、“海貝”25箱、“羅星塔”270箱、108桶。產(chǎn)品全部賣給泉州達夫公司,由泉州公司統(tǒng)一銷往各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福清市工商局認為,聚味堂食品廠允許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但未依法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且未標明自己的廠名、廠址,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產(chǎn)品,違反了原《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2)查封其商標;罰款1500元。

3.苦味的原因。

(1)許可方不具備許可方資格。本案中,全州達夫公司不具備許可使用人資格,而是以自己的名義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以書面形式許可給聚味堂食品廠使用,并向被許可人提供印有他人名稱、地址的注冊商標標識。我國的《商標法》雖然沒有提到商標許可制度,只是規(guī)定了商標許可。但根據(jù)《商標法》第40條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僅為商標注冊人,轉許可人泉州達夫公司不能以自己的權利轉許可聚味堂食品廠使用注冊人的注冊商標。

(2)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未報商標局備案。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聚味堂食品廠,經(jīng)泉州達夫公司許可,專門生產(chǎn)和使用冒用他人注冊商標、廠名和廠址的魚露。所有產(chǎn)品都銷售給泉州達夫公司,由泉州公司統(tǒng)一銷售到各地。聚糖食品廠賺的不是加工費,而是銷售利潤,說明雙方是商標許可。因此,聚味堂食品廠應當與他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將許可合同復印件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3)偽造產(chǎn)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湯唯食品廠與上述三家廠商(公司)是獨立的企業(yè),是注冊商標的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的關系。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允許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原產(chǎn)地。《產(chǎn)品質量法》第三十條也明確規(guī)定:生產(chǎn)者不得偽造產(chǎn)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因此,聚味堂食品廠不僅應與他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還應在自己的商品包裝上標注其真實的廠名和產(chǎn)地(或產(chǎn)地),以區(qū)別于商標注冊人的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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