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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程序的時限

2022-06-16 15:09:01

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提出商標異議的時間必須在初步審查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初審商標未公告或者公告超過三個月的,其異議申請不予受理。實踐中,部分異議人無視商標異議的法定期限,在最初商標公告三個多月后仍堅持提出異議。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異議期限是為了維護異議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規(guī)定了三個月的期限,充分考慮了各種因素。如果異議期過短,不利于異議人有足夠的時間發(fā)現(xiàn)和提出異議。相反,異議期的無限期延長會影響商標權的確認,對異議人造成直接損害。為保證商標異議期的正確實施,如果異議期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根據(jù)《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順延至節(jié)后第一個工作日。

商標異議的另一個法定期限是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商標局將受理的商標異議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商標局提交答辯書。不答辯或者拒絕答辯不影響異議程序的進行或者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商標異議的另一個法定期限是異議人或被異議人提交補充證據(jù)材料的期限?!渡虡朔▽嵤l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復后需要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或者答復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或者答復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相關證據(jù)材料。根據(jù)該規(guī)定,異議人或者被異議人未及時補充材料的,應當承擔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當商標局不接受補充異議材料且異議不成立,或者商標局不接受補充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異議人也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將需要補充的材料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

如北京恒盛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以下簡稱原告)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被告)商標異議期行政訴訟案。

1.在一審訴訟中,被告的辯護理由是

原告知享有恒盛商標權的安徽偉創(chuàng)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創(chuàng)公司)在對北京恒盛科技發(fā)展公司(以下簡稱恒盛科技公司)的注冊商標提出異議后,已經將恒盛商標轉讓給原告。原告作為商標異議權的承繼人,已及時向被告說明情況,主張異議權。被告無視原告是法定異議人的事實,對威創(chuàng)公司、恒生科技公司作出(2001)第1133號、第《“恒生”商標異議裁定書》號商標異名裁定(以下簡稱133號裁定),拒絕對原告作出異議裁定。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第1133號裁定,判令被告向原告作出恒生商標異議裁定。

被告辯稱:(1)“恒生”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日為1999年4月21日,異議期于同年7月20日屆滿。2000年8月,原告向被告異議裁定辦公室反映情況,提交了《情況說明》和《異議書》,明顯超過了法定異議期,且原告不是異議案件的當事人,故被告的駁回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此后,原告“派人遞交”和“掛號信”的行為發(fā)生在2003年8月,均已超過法定異議期。被告嚴格按照《商標法》規(guī)定的程序受理、審查并裁定異議,不存在違法性。(2)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可以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由于異議權是任何人都擁有的合法權利,不依附于任何商標權,異議權的轉讓就失去了法律依據(jù)。因此,《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均未規(guī)定異議權利的轉讓。原告強調的異議權轉讓在法律上沒有依據(jù),被告無權向原告作出裁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國家設置商標異議行政裁定程序的目的之一是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程序,解決商標爭議,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商標權益不受侵犯,確保商標爭議裁定的正確性?!渡虡朔ā返谑艞l“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的規(guī)定,是對可以提出異議的主體最廣泛的限制。該條款一方面體現(xiàn)了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了對相關利益方合法商標權益的廣泛保護。當原告在被告的許可下取得“恒升”商標時,對“恒升”商標提出異議的3個月期限已過半,原告難以利用法定期限有效行使異議權。被告將限制原告對其商標權益的保護解釋為該條款的一般規(guī)定,與該條款的立法目的不符。同時,當原異議人被撤銷,而商標法在本案中既沒有限制商標權人繼續(xù)主張異議權利,也沒有禁止商標權人作出異議裁定時,被告應當根據(jù)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作出有利于維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而不是作出限制甚至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案被告拒絕向原告作出異議裁定,使得原告無法通過審查程序主張異議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商標權益,不僅明顯違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則,也缺乏法律依據(jù)。同時,由于商標爭議的事實和理由被告完全清楚,應盡快向原告作出商標異議裁定。此外,根據(jù)被告裁定時有效的《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被告作出的第1133號裁定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故原告請求撤銷該裁定。H33不在本次病例審查范圍內。故原告請求撤銷第1133號裁定,系本院請求。

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對原告北京恒升遠東電子計算機集團作出關于“恒生”商標的異議裁定書。

3.二審法院判決理由及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確認如下事實:“恒升”注冊商標系由安徽偉創(chuàng)公司1993年2月20日依法取得,并在1998年1月10日與恒升集團簽訂了商標轉讓協(xié)議。1999年4月21日,商標局對北京市恒生科技發(fā)展公司申請注冊的“恒生”商標予以初審公告后,于1999年6月24日收到安徽偉創(chuàng)公司對“恒生”商標提出的異議。同年6月28日,商標局核準“恒升”商標轉讓注冊。1999年7月26日,安徽偉創(chuàng)公司未年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次日,安徽偉創(chuàng)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關于其對“恒生”商標提出的異議由恒升集團承接的《情況說明》。2000年8月初,恒升集團將上述《情況說明》及一份以自己公司名義提出的《異議書》面交商標局,商標局以該異議請求已超過三個月法定期限為由,未予接收。同月18日,恒升集團用掛號信將《異議書》寄交商標局,該局于同月22日簽收。2001年7月5日,商標局對安徽偉創(chuàng)公司和北京市恒生科技發(fā)展公司作出第H33號裁定書。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我國商標行政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商標異議制度的設立,體現(xiàn)了商標行政管理公正、公開原則。根據(jù)異議申請權的法律規(guī)定,任何個人及組織對初審公告商標的申請注冊均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恒升集團在“恒生”商標初審公告發(fā)布后的三個月內,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特別是在依法取得“恒升”商標所有權以后,認為初審公告的“恒生”商標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更應及時、有效地行使相關權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恒升集團在法律規(guī)定的三個月內未行使上述異議權,商標局對其在后提出的異議申請未予受理是合法的。恒升集團提出的安徽偉創(chuàng)公司已將異議權轉讓給自己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商標局的上訴理由應予支持。一審判決對恒升集團超過三個月法定期限提出的異議申請予以認可,無法律依據(jù),所作判決不當,本院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判決如下:

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299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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