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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企業(yè)員工取得火車票,是否能夠抵扣進項,按什么金額抵扣?其他憑證呢?

2021-05-26 17:06:16

  一、企業(yè)員工取得火車票,是否能夠抵扣進項,按什么金額抵扣?其他憑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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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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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fā)票的,是否要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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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據(j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10〕40號)第九條規(guī)定,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fā)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fā)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fā)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fā)售專用發(fā)票。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fā)票記賬聯(lián),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其提供的專用發(fā)票記賬聯(lián)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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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guī)定的通行費電子發(fā)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寫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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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據(jù)《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guī)定的通行費電子發(fā)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qū)、市)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fā)票信息。

  按照有關規(guī)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fā)票選擇確認。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fā)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關欄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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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問補提時是逐月調整申報表,還是一次性在當期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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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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