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注冊商標的相同或近似?
2021-01-14 16:49:45
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商標法上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侵權比對操作中應當注意: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所謂的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在司法實踐中主要依靠審判法官的生活及工作經(jīng)驗綜合確定,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但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合議庭審理制度且訴訟程序本身并非一審終審制,因此該主觀性并非由單個審判法官的意志起決定作用,具有一定的客觀性。
二、整體比對與主要部分比對相結合
在與對比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通過商標整體比對與主要部分比對相結合的方式比對商標的相似、相同性是商標侵權認定的重要方法。司法實踐中,帶有文字內容的商標,文字為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例如某商標為文字加圖形,該商標被控侵害了具有同一文字的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控商標雖然在結構上增加了圖形,但文字才為識別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
三、請求保護的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
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主要根據(jù)商標權利人對商標的推廣情況、商標所適用商標或服務的銷售情況所決定。司法實踐中,商標權利人需要舉證該商標相關的推廣合同、所取得的商標榮譽、付款發(fā)票、銷售合同、相關發(fā)票、單據(jù)等綜合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